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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港簡字第136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訴訟代理人 陳朝舜
白富中
被 告 劉文章
劉玉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 年2 月7 日上午11時35分,在本院北港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蔡惠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珮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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