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港簡字第49號
101年度港簡字第50號
原 告 益利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衣壬
訴訟代理人 吳宏輝律師
複代理人 林虹邵
余靜雯
被 告 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淵
訴訟代理人 李盈達
訴訟代理人 邱永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 年2 月26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院北港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陳美利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珮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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