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港勞小字第1號
原 告 劉欣昌
被 告 賓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慶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二年十月二十三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北港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2 日宣告辯論終結,定於102 年10月16日宣示判決。
查本件尚有應行辯論之點,被告並應提出扣薪新臺幣500 元之證明,爰依上開規定再開辯論,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9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陳美利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林珮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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