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港小字第101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鄭明和
被 告 丁月裡
訴訟代理人 林枝發
被 告 丁招弟
丁彩鳳
丁麗雪
丁文毅
丁足額
兼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丁文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 年11月14日上午10時25分,在本院北港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4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陳美利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珮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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