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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2年度港小字第155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王富宜
楊志宏
被 告 張顯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3 年2 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捌佰零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柒仟貳佰肆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叁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以判決違背法令為限),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珮儒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公示送達費 300元
合 計 1,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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