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港簡字第7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林明錡
柯艾玉
被 告 許陳粯
許秀雄
許秀貴
許慶堂
許澤民
許天立
龔許美麗
蕭許玉根
許文華
許文宗
許文義
許吳菊江
許宋任
劉許秋微
許新法
許局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九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北港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被告許新法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以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另查明其繼承人有無辦理拋棄繼承,逾期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8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珮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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