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民事-PKEV,103,港小,42,201407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3年度港小字第42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格爾
訴訟代理人 陳佳任
被 告 郭明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移送前來,於民國103 年7 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肆佰貳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以判決違背法令為限),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美燕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第一審裁判費 1,000 元
公示送達費 無
合 計 1,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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