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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3年度港小字第44號
原 告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嘉奬
訴訟代理人 王裕程
被 告 李新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03 年7 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貳仟玖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壹仟叁佰捌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以判決違背法令為限),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美燕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公示送達費 無
合 計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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