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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港簡字第17號
原 告 林文村
許廖素貞
劉鴻霖
紀經得
紀黃雪娥
許哲豪
許哲睿
陳吳連足
劉又誠
上列原告等因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0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珮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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