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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港簡字第5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胡勝傑
吳美珠
被 告 吳德宗
兼
訴訟代理人 吳萬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六日上午十一時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陳美利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蘇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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