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港簡字第90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蔡蘇藤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不動產
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12月24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前經本院以其上訴逾期裁定上訴駁回,上訴人不服提起抗告後,經第二審裁定廢棄發回。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8,57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蘇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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