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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4年度港小字第134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羅苙家
張馥濬
被 告 林正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104 年12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零叁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捌仟陸佰肆拾陸元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以判決違背法令為限),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美燕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第一審裁判費 1,000 元
公示送達費 無
合 計 1,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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