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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4年度港小字第140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陳彧
吳棋笙
被 告 林建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4 年1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陸佰叁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壹仟肆佰捌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以判決違背法令為限),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美燕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第一審裁判費 1,000 元
公示送達費 無
合 計 1,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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