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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港簡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盛茂
上列聲請人對本院104 年度港簡字第132 號撤銷土地贈與行為等事件,聲請閱卷,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影印本院104 年度港簡字第132 號撤銷土地贈與行為等事件之卷宗。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
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其為相對人吳清江之債權人,欲瞭解本件不動產坐落地號,以便聲請強制執行保障權益,實有閱卷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准許閱覽前開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本院104 年度司促字第3878號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債權讓與證明書為證,堪認聲請人業已釋明其就前開事件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6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家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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