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民事-PKEV,104,港簡,175,201705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港簡字第175號
原 告 林後欽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耀賢律師
洪宗暉律師
林伯儒
被 告 林健群
訴訟代理人 林岳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於中華民國106 年5 月25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改於民國106 年6 月14日上午10時在本院北港簡易庭第一法庭宣判。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51,34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原告應於三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則裁定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黃一馨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兩造如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得於10內提起抗告,並繳納新台幣1,000元之抗告費用。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家莉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