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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港簡字第175號
原 告 林後欽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耀賢律師
洪宗暉律師
林伯儒
被 告 林健群
訴訟代理人 林岳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於中華民國106 年5 月25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改於民國106 年6 月14日上午10時在本院北港簡易庭第一法庭宣判。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51,34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原告應於三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則裁定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黃一馨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兩造如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得於10內提起抗告,並繳納新台幣1,000元之抗告費用。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家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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