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民事-PKEV,104,港簡,200,2016082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港簡字第200號
105年度港簡字第63號
原 告 賴炳煌
原 告 即
主參加被告 李碧娥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林俊發 住臺中市○區○○路0巷00號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曹宗律師
複代理人 陳志煒 住臺中市○○路0段000號11樓之3
鄭崇煌律師
被 告 即 吳鴻本 住雲林縣○○鎮○○里○○00號
主參加被告

訴訟代理人 吳鴻根 住同上
主參加原告
即參加人 陳金村即蔡蒼松之遺產管理人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賴炳煌應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提出坐落雲林縣○○鎮○○段○○○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相關資料勿隱)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陳美利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蘇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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