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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港簡字第20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賴炳煌
李碧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胡鴻根等間請求交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5 年10 月26日104 年度港簡字第20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5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蘇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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