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民事-PKEV,104,港簡,52,201506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港簡字第52號
原 告 駿臨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友華
訴訟代理人 蔡慶堂
被 告 許德明
許勝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二日下午三時三十三分,在本院北港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9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陳美利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蘇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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