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港勞小字第2號
原 告 呂寶玉
被 告 林順興即弘泰技術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鄭凱瑜
被 告 鄭石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預告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蘇美燕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