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民事-PKEV,105,港小,112,201611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5年度港小字第112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楊道利
被 告 黃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貳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五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以判決違背法令為限),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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