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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5年度港小字第146號
原 告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訴訟代理人 陳怡君
王裕程
被 告 林慧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5 年12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肆佰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以判決違背法令為限),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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