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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港小字第147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訴訟代理人 華祥任
理勤孝
陳柏翰
被 告 洪于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家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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