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民事-PKEV,105,港小,162,2017070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港小字第16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饒金猛
訴訟代理人 陳玉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蘇怡敏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6 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3,9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家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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