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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港小字第168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魏至平
被 告 蘇淑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6 年1 月11日14時55分,在本院北港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蘇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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