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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港小字第6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大弘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祖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5 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7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蘇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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