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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港救字第1號
聲 請 人 施昆朔
相 對 人 雲林縣麥寮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許忠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聲請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另參以本院查得聲請人於104 年度無所得及其名下有土地,財產總價值新臺幣374,380 元,此有聲請人104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憑。
惟依該財產調件明細表,聲請人其名下雖有土地,然該土地僅持分0.16666 ,是本院審酌聲請人上開財產狀況,目前確無支出訴訟費用之資力,且經調取本院105 年度港簡字第128 號損害賠償事件之卷證資料審核,認依聲請人起訴狀所主張之事實及所提證據,亦非顯無勝訴之望,則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蘇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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