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港簡字第106號
原 告 高昇輝
訴訟代理人 高雅琪
被 告 李寶吟
訴訟代理人 劉香蘭
被 告 吳平禾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5 月24日下午3 時30分履勘現場(勘驗原告主張被告吳平禾施工牆壁鑽孔之損害情形),兩造應自得到場,不另通知。
原告應偕同鑑定前項損害之修復費用之鑑定人到場(如需本院通知鑑定人,請五日內陳報鑑定人單位或姓名、年籍資料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黃一馨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家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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