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港簡字第111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被 告 李自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671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之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810 元。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8 月15日通知原告於5 日內補正。
該通知已於105 年8 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茲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北港簡易庭詢問簡答表、本院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為憑,其訴顯不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陳美利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美燕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