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民事-PKEV,105,港簡,173,20170502,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港簡字第17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被 告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康榮洲 住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正興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4 月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未滿新臺幣1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雲林縣○○鎮○○路000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黃一馨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雲林縣○○鎮○○路00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家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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