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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港簡字第197號
上 訴 人 洪蘇雅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宛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6 年3 月15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為新臺幣1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雲林縣北港簡易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黃一馨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雲林縣○○鎮○○路00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家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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