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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港簡字第2號
原 告 王元亨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元亨
訴訟代理人 吳啟勳律師
被 告 蔡詩顯即蔡施顯
蔡明玲
曾萬本
王亮人
王州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漢東律師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壹萬肆仟伍佰元。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
第一項之核定,得為抗告,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於民國103 年12月10日得標買受,坐落於雲林縣北港鎮○○段000 ○00000 地號土地上之「○○○○○大樓(即北港鎮○○○○○○○○○○大樓」)」之經營管理權(下稱本件經營權)。
被告對於上開市場大樓中門牌號碼:雲林縣北港鎮○○里○○路000 號0 樓、000 號0樓、000 號0 樓、000 號0 樓、000 號0 樓建物(下合稱系爭攤位)已無正當使用權源,爰依侵權行為法則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遷讓系爭攤位等語。
三、查本件依原告所陳報之資料,其取得本件經營權之地上第一層總坪數為1163.19 坪、地下第一層坪數為1211.09 坪、地下第二層總坪數為1199.63 坪,合計共3573.91 坪,而原告係以新臺幣(下同)3,489 萬元拍定本件經營權,以此換算取得每坪經營權之交易價額為9,762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本院卷第119 頁)。
依雲林縣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本院卷第91至100 頁),系爭攤位之課稅現值分別為59,600元、65,100元、65,100元、65,100元、59,600元,占用之坪數各為15.3平方公尺(4.63坪)、16.7平方公尺(5.05坪)、16.7平方公尺(5.05坪)、16.7平方公尺(5.05坪)、15.3平方公尺(4.63坪),依上開交易價額換算後分別為:000 號0 樓45,198元、000 號0 樓49,298元、000 號0 樓49,200元、000 號0 樓49,298元、000 號0 樓45,198元,均較前開課稅現值為低。
本院審酌系爭攤位坐落之位置均在1 樓,應較其他非1 樓位置之攤位價值為高,是認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房屋稅課稅現值合計共314,500 元核定之。
四、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蘇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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