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港簡字第35號
原 告 李嘉賢
訴訟代理人 蔡金保律師
被 告 蔡玉英
李昌霖即李亦文
李惠雅
李亦仙
兼上二人共
同訴訟代理
人 李亦民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智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北港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蘇美燕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