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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港簡字第49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訴訟代理人 李裕吉
林錦輝律師
被 告 陳永發
陳宗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北港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並應於十日內陳報授權訴外人嘉祥財信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查詢本件不動產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之期間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3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陳美利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蘇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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