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民事-PKEV,105,港簡,59,201608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港簡字第59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雲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許永明
訴訟代理人 黃靖媚
施伯穎
被 告 吳志勇
訴訟代理人 吳金城
被 告 黃進士
訴訟代理人 陳博芮
黃李金聰
陳浩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追償電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十四日上午十時二十五分,在本院北港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陳美利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蘇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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