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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港簡字第93號
原 告 劉香雀
訴訟代理人 許盟志律師
複代理人 陳嘉文
被 告 謝榮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六年一月十八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北港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蘇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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