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民事-PKEV,105,港簡,93,201612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港簡字第93號
原 告 劉香雀
訴訟代理人 許盟志律師
複代理人 陳嘉文
被 告 謝榮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六年一月十八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北港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蘇美燕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