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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港他字第1號
原 告 施昆朔
上列原告與被告雲林縣麥寮鄉公所間本院105 年度港簡字第128
號修補圍牆事件,經本院准予訴訟救助(105 年度港救字第1 號),業經終局判決確定,本院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下:
主 文
原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仟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
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
又法院以裁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且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第91條第3項及第8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雲林縣麥寮鄉公所間本院105 年度港簡字第128 號修補圍牆事件,經原告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港救字第1 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而暫免繳納訴訟費用。
且本件經本院終局判決確定而終結,應由原告負擔本件訴訟費用,經本院閱卷審查結果,本件必要訴訟費用如附表計算書所示。
爰依首開規定,依職權裁定確定債權人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黃一馨
附表計算書:
┌──┬──────┬───────┬───────────┐
│編號│項 目 │金額(新台幣)│ 備 註 │
├──┼──────┼───────┼───────────┤
│01 │裁判費 │1000元 │訴訟標的價額10萬元以下│
├──┼──────┼───────┼───────────┤
│02 │地政測量規費│4000元 │ │
├──┼──────┼───────┼───────────┤
│03 │合 計 │5000元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原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林家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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