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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港小字第37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郭國強
郭欣慈
被 告 林憲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6 年5月4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捌仟陸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以判決違背法令為限),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家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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