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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港小字第45號
原 告 莊雨靜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杰熾
呂政達
被 告 林昆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於中華民國106 年4 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爭執事項:
兩造參加網路互助會,因創辦人竄改網路系統配對收款帳戶而倒閉,則收受原告匯入款項之被告是否有不當得利?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 原告於民國105 年7 月7 日於網路互助會中,遭不詳姓名之人詐騙,以電子轉帳方式匯款新台幣(下同)35,000元(下稱系爭匯款)入被告於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銀行帳戶),被告係屬無法律上原因受有利益,爰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如數給付,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主張其因參加網路互助會,將系爭匯款匯入被告系爭銀行帳戶之事實,雖為被告所不爭執,並有彰化銀行105 年11月4 日彰作管字第00000000函送之被告系爭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105 年7 月7 日之交易明細資料在卷可證,足信屬實。
三、然被告辯稱其收受系爭匯款,係因其於105 年6 月參加網路互助會。
該網路互助會是由參加者購買每一顆球單位35,000 元 成為會員(申請提供幫助),由網路系統配對提供需受幫助者(會員)之帳戶,由提供幫助之會員匯款給需受幫助之會員,等需受幫助之會員收到匯款後,至系統按確認接受幫助,7 日後換其他會員匯款42,000元給前提供幫助之會員,以此賺取利息價差。
會員間之匯款完全由網路系統配對,匯款雙方完全不認識對方。
該網路互助會系統,是因為創辦人於105 年7 月間把系統配對之收款帳戶,竄改至創辦人自己或親友之帳戶,並在收到會員匯款後潛逃而倒閉,被告也是受害者,共被騙了100 多萬元,被告並無詐騙原告等情。
亦為原告所不爭執,並有被告提出之系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及上開網路互助會操作畫面等影本在卷可佐,足信屬實。
可見兩造都是參加上開網路互助會之會員,被告收受原告之系爭匯款是基於上開網路互助會之原因關係,並非無法律上之原因。
因此,原告本於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系爭匯款及自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北港簡易庭)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家莉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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