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民事-PKEV,106,港小調,93,2017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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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港小調字第93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財團法人臺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旭慧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被告陳彩蓮之繼承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訴外人即被繼承人陳彩蓮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相對人陳彩蓮之繼承人之年籍、身分證字號、正確送達住址及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並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119條第1項、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6款及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陳彩蓮之繼承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雖以「陳彩蓮之繼承人」為被告,惟未提出被告之年籍、身分證字號及正確送達住址,亦未檢附訴外人即被繼承人陳彩蓮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致本院無從特定當事人,聲請人應予補正,如未補正,即駁回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家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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