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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港簡字第11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信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9月20日本院106 年度港簡字第117 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97,60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家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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