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港簡字第127號
原 告 吳楨櫻
訴訟代理人 洪鳳霞
被 告 臺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訴訟代理人 陳永嚴律師
被 告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盛茂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碧娟律師
被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桔誠
訴訟代理人 卓卿就
被 告 中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泰山
訴訟代理人 林嘉祥
被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被 告 萬有紙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破產管理
人 黃鴻隆會計師
訴訟代理人 陳永嚴律師
法定代理人
即破產管理
人 陳丁章律師
臺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訴訟代理人 吳碧娟律師
陳永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3 月31日所為之民事簡易判決,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民事簡易判決當事人欄關於被告臺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訴訟代理人之記載,應增列「陳永嚴律師」。
關於破產管理人臺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訴訟代理人之記載,應增列「吳碧娟律師」、「陳永嚴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簡易判決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院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家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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