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民事-PKEV,106,港簡,156,2017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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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港簡字第156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被 告 王郁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3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而為請求,其票據付款地在臺中市,有原告所執系爭本票影乙紙本附卷可稽,又被告之住所地在新北市○○區○○里○○○路0 段00巷00號5 樓,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乙紙在卷可佐,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3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或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其中之管轄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家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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