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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港簡字第165號
原 告 陳佳吟
被 告 曾正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櫃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七年二月七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北港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家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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