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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港簡字第1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李國維
王裕程
被 告 林煥格
林森桂
林怡萱
林淑女
林燕柔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陶金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五十五分在本院北港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家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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