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民事-PKEV,106,港簡,21,2017042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港簡字第2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宏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3 月29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7,37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北港簡易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黃一馨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雲林縣○○鎮○○路00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家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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