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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勝浩
張俐雯
被 告 陳韻婷
上列當事人間106 年度港簡字第57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6 年5 月4 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5 月11日在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北港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一馨
書記官 林家莉
通 譯 黃滿貴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426,676 元,及自民國105 年7 月21日起至民國105 年8 月21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4 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105 年8 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3.6 計算之利息。
暨自105 年8 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 個月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24、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年利率百分之0.48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被告如以新台幣426,676 元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訴訟標的:清償借款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敍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3 年3 月21日,向原告代款新台幣(下同)80萬元,約定按年息百分之2.4 計算利息,並分60個月,按月攤還本息。
逾期繳付者,喪失期限利益,全部視為到期,並應就尚未清償之帳款以貸款利息之1.5 倍(即年息3.6 )計付利息外,另逾期逾期6 個月內者,另按貸款利率之百分之10(即年利率百分之0.24)、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貸款利率百分之20(即年利率百分之0.48)計付違約金。
詎被告自105 年8 月21日起逾期未還,合計尚欠426,676 元等情,業據原告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貸款申請書、攤還收息記錄查詢等件為證。
且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應視同自認,足認屬實。
從而,原告依兩造簽訂信用貸款契約,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北港簡易庭 書記官 林家莉 法 官 黃一馨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雲林縣○○鎮○○路000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家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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