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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港簡字第6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美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林宜澤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9,94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83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雲林縣○○鎮○○路000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黃一馨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家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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