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民事-PKEV,106,港簡,8,201703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港簡字第8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魏至平
被 告 廖堉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家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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