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港簡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鄒鈃娜即鄒金秋
相 對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 年3月29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聲請人「鄒妍娜即鄒金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鄒鈃娜即鄒金秋」; 相對人「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山分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 ○000 ○000 ○000 號1樓 法定代理人 黃鴻隆」記載,應更正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0○00號15、16、17樓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主文欄及理由欄關於「本院一○五年度司執字第三五三八九號」記載,應更正為「一○五年度司執字第三五四一七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為原告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39條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北港簡易庭)提出抗告。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家莉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