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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港簡調字第88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呂俊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番婆後代子孫間請求交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載明相對人即被告之姓名、住所等年籍資料。
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被告即相對人之姓名、年籍資料。
二、王番婆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所有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請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黃一馨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家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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